韩国拟修订《食品卫生法》以强化强制食品召回要求
2025年7月18日
韩国国会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一份关于《食品卫生法》部分修订的提案。该法案编号为第11551号法案,由国会议员朴熙昇(Park Hee-seung)及其他15名共同提案人提交。该提案旨在修订该法第45条和第101条,涉及对危害食品的召回义务。
根据法案文本,2019年至2024年6月期间共发布了751件食品召回命令,而实际召回率仅达到流通量的11.2%。法案指出,这一较低的召回率显示出有必要强化对负责食品召回的经营者的监管要求。
修订案规定,当确认存在危害食品时,经营者提交的召回计划必须包含新的强制性项目。拟新增的内容包括:
- 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出库量;
- 根据消费量和保质期等因素计算的计划召回数量;
- 召回原因;
- 召回方法;
- 召回期限及预计所需时间;
- 对被召回食品的处置计划;
- 向公众告知召回事实的方法。
根据修订案,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处长、市长、道知事或市/郡/区厅长在收到召回计划后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 根据第73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公开召回计划;
• 核查召回计划的适当性;
• 对仍在流通的被召回食品实施检查,以确认违法事实。
如主管机关确认召回计划需要补充或修改,可在规定期限内命令经营者进行补正或修订。
修订案还要求已提交召回计划的经营者必须立即报告召回结果。召回结果必须包括:
• 食品的生产/加工量、销售量、召回量及未召回量;
• 对未召回食品的处置计划;
• 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若该食品属于《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下的进口食品,召回结果必须直接向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报告。
法案还提议修订第101条第2款,设定最高5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
• 未按第45条第1款报告召回计划;
• 未按第45条第3款遵从补充或修改召回计划的命令;
• 未按第45条第4款报告召回结果。
根据附则,若该修订案通过,将在公布6个月后正式施行。
参考资料
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gcom/nsmLmSts/out/2211551/detailRP?utm